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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蘭市北山生活垃圾處理廠

    (舒蘭市民衛路236號)

    首頁法律法規《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

    未知 2017/3/19 3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212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行業標準《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1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4年2月19日

    1總則

    1.0.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貫徹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技術政策和法規,保證衛生填埋工程質量,做到技術可靠、經濟合理、安全衛生、防止污染,填埋氣體盡可能收集利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的選址、設計、施工、驗收及作業管理。

    1.0.3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應不斷總結設計與運行經驗,在汲取國內外先進技術及科研成果的基礎上,經充分論證,可采用技術成熟、經濟合理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的水平。

    1.0.4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填埋庫區compartment

    填埋場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區域。

    2.0.2垃圾壩retaining wall

    建在垃圾填埋庫區匯水上下游或周邊,由粘土、塊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擋垃圾形成填埋場初始庫容的堤壩。

    2.0.3人工合成襯里artificial liners

    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鋪設的防滲層襯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采用一層人工合成襯里鋪設的防滲系統為單層襯里;采用二層人工合成襯里鋪設的防滲系統為雙層襯里。

    2.0.4復合襯里composite liners

    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防滲材料復合鋪設的防滲系統。

    2.0.5盲溝leachate trench

    位于填埋庫區底部或填埋體中,采用高過濾性能材料導排滲瀝液的暗渠(管)。

    2.0.6集液井(池)leachate collection well

    在填埋場修筑的用于匯集滲瀝液,并可自流或用提升泵將滲瀝液排出的構筑物。

    2.0.7調節池equalization basin

    在污水處理系統前設置的具有均化、調蓄功能或兼有污水預處理功能的構筑物。

    2.0.8填埋氣體landfill gas

    填埋體中有機垃圾分解產生的氣體,主要成分為甲烷和二氧化碳。

    2.0.9填埋單元landfill cell

    按單位時間或單位作業區域劃分的垃圾和覆蓋材料組成的填埋體。

    2.0.10覆蓋cover

    采用不同的材料鋪設于垃圾層上的實施過程,根據覆蓋的要求和作用的不同分為日覆蓋、中間覆蓋、最終覆蓋。

    2.0.11填埋場封場closure of landfill

    填埋作業至設計終場標高或填埋場停止使用后,用不同功能材料進行覆蓋的過程。

    3填埋物

    3.0.1填埋物應是下列生活垃圾:

    1居民生活垃圾;

    2商業垃圾;

    3集市貿易市場垃圾;

    4街道清掃垃圾;

    5公共場所垃圾;

    6機關、學校、廠礦等單位的生活垃圾。

    3.0.2填埋物中嚴禁混入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3.0.3填埋物應按重量噸位進行計量、統計與校核。

    3.0.4填埋物含水量、有機成分、外形尺寸應符合具體填埋工藝設計的要求。

    4填埋場選址

    4.0.1填埋場選址應先進行下列基礎資料的收集:

    1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環境規劃,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相關規劃;

    2土地利用價值及征地費用,場址周圍人群居住情況與公眾反映,填埋氣體利用的可能性;

    3地形、地貌及相關地形圖,土石料條件;

    4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

    5洪泛周期(年)、降水量、蒸發量、夏季主導風向及風速、基本風壓值;

    6道路、交通運輸、給排水及供電條件;

    7擬填埋處理的垃圾量和性質,服務范圍和垃圾收集運輸情況;

    8城市污水處理現狀及規劃資料;

    9城市電力和燃氣現狀及規劃資料。

    4.0.2填埋場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2洪泛區和泄洪道,

    3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500m以內的地區;

    4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內的地區;

    5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民用機場3km以內的地區;

    6活動的坍塌地帶,尚未開采的地下蘊礦區、灰巖坑及溶巖洞區;

    7珍貴動植物保護區和國家、地方自然保護區;

    8公園,風景、游覽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9軍事要地、基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

    4.0.3填埋場選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和相關標準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環境規劃及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等專業規劃要求;

    2與當地的大氣防護、水土資源保護、大自然保護及生態平衡要求相一致;

    3庫容應保證填埋場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況下不應低于8年;

    4交通方便,運距合理;

    5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價值及征地費用均較低;

    0位于地下水貧乏地區、環境保護目標區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區及夏季主導風向下風向;

    7選址應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規劃、環保、環衛、國土資源、水利、衛生監督等有關部門和專業設計單位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4.0.4填埋場選址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場址候選

    在全面調查與分析的基礎上,初定3個或3個以上候選場址。

    2場址預選

    通過對候選場址進行踏勘,對場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質、水文、氣象、供電、給排水、覆蓋土源、交通運輸及場址周圍人群居住情況等進行對比分析,推薦2個或2個以上預選場址。

    3場址確定

    對預選場址方案進行技術、經濟、社會及環境比較,推薦擬定場址。對擬定場址進行地形測量、初步勘察和初步工藝方案設計,完成選址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審查確定場址。

    5填埋場總體布置

    5.0.1填埋庫區的占地面積宜為總面積的70%-90%,不得小于60%。填埋場宜根據填埋場處理規模和建設條件做出分期和分區建設的安排和規劃。

    5.0.2填埋場類型應根據場址地形分為山谷型、平原型、坡地型。總體布置應按填埋場類型,結合工藝要求、氣象和地質條件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總平面應工藝合理,按功能分區布置,便于施工和作業;豎向設計應結合原有地形,便于雨污水導排,并使土石方盡量平衡,減少外運或外購土石方。

    5.0.3填埋場總圖中的主體設施布置內容應包括:計量設施,基礎處理與防滲系統,地表水及地下水導排系統,場區道路,垃圾壩,滲瀝液導流系統,滲瀝液處理系統,填埋氣體導排及處理系統,封場工程及監測設施等。

    5.0.4填埋場配套工程及輔助設施和設備應包括:進場道路,備料場,供配電,給排水設施,生活和管理設施,設備維修、消防和安全衛生設施,車輛沖洗、通信、監控等附屬設施或設備。填埋場宜設置環境監測室、停車場,并宜設置應急設施(包括垃圾臨時存放、緊急照明等設施)。

    5.0.5生活和管理設施宜集中布置并處于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向,與填埋庫區之間宜設綠化隔離帶。生活、管理及其他附屬建(構)筑物的組成及其面積,應根據填埋場的規模、工藝等條件確定。

    5.0.6場內道路應根據其功能要求分為永久性道路和臨時性道路進行布局。永久性道路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露天礦山道路三級或三級以上標準設計;臨時性道路及作業平臺宜采用中級或低級路面,并宜有防滑、防陷設施。場內道路應滿足全天候使用。

    5.0.7填埋場地表水導排系統應考慮填埋分區的未作業區和已封場區的匯水直接排放,截洪溝、溢洪道、排水溝、導流渠、導流壩、垃圾壩等工程應滿足雨污分流要求。填埋場防洪應符合表

    5.0.7的規定,并不得低于當地的防洪標準。

    5.0.7防洪要求

    5.0.8填埋場供電宜按三級負荷設計,建有獨立污水處理廠時應采用二級負荷。填埋場應有供水設施。

    5.0.9垃圾壩及垃圾填埋體應進行安全穩定性分析。填埋庫區周圍應設安全防護設施及8m寬度的防火隔離帶,填埋作業區宜設防飛散設施。

    5.0.10填埋場永久性道路、輔助生產及生活管理和防火隔離帶外均宜設置綠化帶。填埋場封場覆蓋后應進行生態恢復。

    6填埋場地基與防滲

    6.0.1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時還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區。

    6.0.2天然粘土類襯里及改性粘土類襯里的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Xl0-7cm/s,且場底及四壁襯里厚度不應小于2m,

    6.0.3在填埋庫區底部及四壁鋪設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為防滲襯里時,膜厚度不應小于1.5mm,并應符合填埋場防滲的材料性能和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6.0.4人工防滲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工合成襯里的防滲系統應采用復合襯里防滲系統,位于地下水貧乏地區的防滲系統也可采用單層襯里防滲系統,在特殊地質和環境要求非常高的地區,庫區底部應采用雙層襯里防滲系統。

    2復合襯里應按下列結構鋪設:

    1)庫區底部復合襯里結構(圖6.0.4-1)。基礎,地下水導流層,厚度應大于30cm;膜下防滲保護層,粘土厚度應大于l00cm,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10-7cm/s;HDPE土工膜;膜上保護層;滲瀝液導流層,厚度應大于或等于30cm,土工織物層。

    2)庫區邊坡復合襯里結構(圖6.0.4-2)。基礎,地下水導流層,厚度應大于30cm;膜下防滲保護層,粘土厚度應大于75cm,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10-7cm/s;HDPE土工膜;膜上保護層;滲瀝液導流與緩沖層。

    3單層襯里應按下列結構鋪設:

    1)庫區底部單層襯里結構(圖6.0.4-3)。基礎,地下水導流層,厚度應大于30cm;膜下保護層,粘土厚度應大于100cm,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10-5cm/s,HDPE土工膜,膜上保護層;

     

    6.0.4-1庫區底部復合襯里結構示意圖

    6.0.4-2庫區邊坡復合襯里結構示意圖

     

    滲瀝液導流層,厚度應大于30cm;土工織物層。

     

    2)庫區邊坡單層襯里結構(圖6.0.4-4)。基礎,地下水導流層,厚度應大于30cm;膜下保護層,粘土厚度應大于75cm,

    6.0.4-3庫區底部單層襯里結構示意圖

    圖6.0-4-4庫區邊坡單層襯里結構示意圖

    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10-5cm/s;HDPE土工膜;膜上保護層;

    滲瀝液導流與緩沖層。

    4庫區底部雙層襯里應按下列結構鋪設(圖6.0.4-5)。基礎,地下水導流層,厚度應大于30cm;膜下保護層,粘土厚度應大于l00cm,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l0-5cm/s;HDPE土工膜;膜上保護層;滲瀝液導流(檢測)層,厚度應大于30cm;膜下保護層;HDPE土工膜;膜上保護層;滲瀝液導流層厚度應大于30cm;土工織物層。

    6.0.4-5庫區底部雙層襯里結構示意圖

    5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鈉基膨潤土墊替代膜下防滲保護層。

    6.0.5人工防滲材料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鋪設HDPE土工膜應焊接牢固,達到強度和防滲漏要求,局部不應產生下沉拉斷現象。土工膜的焊(粘)接處應通過試驗檢驗。

    2在垂直高差較大的邊坡鋪設土工膜時,應設錨固平臺,平臺高差應結合實際地形確定,不宜大于l0m。邊坡坡度宜小于1:2。

    3防滲結構材料的基礎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整度應達到每平方米粘土層誤差不得大于2cm;

    2)HDPE土工膜的膜下保護層,垂直深度2.5cm內粘土層不應含有粒徑大于5mm的尖銳物料;

    3)位于庫區底部的粘土層壓實度不得小于93%;位于庫區邊坡的粘土層壓實度不得小于90%。

    6.0.0填埋庫區地基應是具有承載填埋體負荷的自然土層或經過地基處理的平穩層,不應因填埋垃圾的沉降而使基層失穩。填埋庫區底部應有縱、橫向坡度,縱、橫向坡度均宜不小于2%。

    7滲瀝液收集與處理

    7.0.1填埋庫區防滲系統應鋪設滲瀝液收集系統,并宜設置疏通設施。

    7.0.2滲瀝液產生量和處理量應按填埋場類型、填埋庫區劃分和雨污水分流系統情況、填埋物性質及氣象條件等因素確定。

    7.0.3滲瀝液收集系統及處理系統應包括導流層、盲溝、集液井(池)、調節池、泵房、污水處理設施等。

    7.0.4盲溝宜采用礫石、卵石、碴石(CaC03含量應不大于10%)、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等材料鋪設,結構應為石料盲溝、石料與HDPE管盲溝、石籠盲溝等。石料的滲透系數不應小于1.0X10-3cm/s,厚度不宜小于40cm。HDPE管的直徑干管不應小于250mm,支管不應小于200mm。HDPE管的開孔率應保證強度要求。HDPE管的布置宜呈直線,其轉彎角度應小于或等于200,其連接處不應密封。

    7.0.5集液井(池)宜按庫區分區情況設置,并宜設在填埋庫區外部。

    7.0.6調節池容積應與填埋工藝、停留時間、滲瀝液產生量及配套污水處理設施規模等相匹配。

    7.0.7集液井(池)、調節池及污水流經或停留的其他設施均應采取防滲措施。

    7.0.8滲瀝液應處理達標后排放。應優先選擇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方案,排放標準應達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99)中的三級指標。不具備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條件時應建設配套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

    8填埋氣體導排與防爆

    8.0.1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填埋氣體嚴禁自然聚集、遷移等,防止引起火災和爆炸。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主動導出并采用火炬法集中燃燒處理。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填埋場應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8.0.2填埋氣體導排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宜采用豎井(管),也可采用橫管(溝)或橫豎相連的導排設施。

    2豎井可采用穿孔管居中的石籠,穿孔管外宜用級配石料等粒狀物填充。豎井宜按填埋作業層的升高分段設置和連接;豎井設置的水平間距不應大于50m;管口應高出場地lm以上。應考慮垃圾分解和沉降過程中堆體的變化對氣體導排設施的影響,嚴禁設施阻塞、斷裂而失去導排功能。

    3填埋深度大于20m采用主動導氣時,宜設置橫管。

    4有條件進行填埋氣體回收利用時,宜設置填埋氣體利用設施。

    8.0.3填埋庫區除應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中戊類防火區采取防火措施外,還應在填埋場設消防貯水池,配備灑水車,儲備干粉滅火劑和滅火沙土。應配置填埋氣體監測及安全報警儀器。

    8.0.4填埋庫區防火隔離帶應符合本規范5.0.9條的要求。

     

    8.0.5填埋場達到穩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庫區及防火隔離帶范圍內嚴禁設置封閉式建(構)筑物,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將火種帶入填埋庫區。

     

    8.0.6填埋場上方甲烷氣體含量必須小于5%;建(構)筑物內,甲烷氣體含量嚴禁超過1.25%。

    8.0.7進入填埋作業區的車輛、設備應保持良好的機械性能,應避免產生火花。

    8.0.8填埋場應防止填埋氣體在局部聚集。填埋庫區底部及邊坡的土層10m深范圍內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型結構均應予以充填密實。填埋體中不均勻沉降造成的裂隙應及時予以充填密實。

    8.0.9對填埋物中的可能造成腔型結構的大件垃圾應進行破碎。

    9填埋作業與管理

    9.1填埋作業準備

    9.1.1填埋場作業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業要求及填埋氣體安全知識。運行管理人員應熟悉填埋作業工藝、技術指標及填埋氣體的安全管理。

    9.1.2填埋作業規程應制定完備,并應制定填埋氣體引起火災和爆炸等意外事件的應急預案。

    9.1.3應根據地形制定分區分單元填埋作業計劃,分區應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

    9.1.4填埋作業分區的工程設施和滿足作業的其他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輔助設施,應按設計要求完成施工。

    9.1.5填埋作業應保證全天候運行,宜在填埋作業區設置雨季卸車平臺,并應準備充足的墊層材料。

    9.1.8裝載、挖掘、運輸、攤鋪、壓實、覆蓋等作業設備,應按填埋日處理規模和作業工藝設計要求配置。在大件垃圾較多的情況下,宜設置破碎設備。

    9.2填埋作業

    9.2.1填埋物進入填埋場必須進行檢查和計量。垃圾運輸車輛離開填埋場前宜沖洗輪胎和底盤。

    9.2.2填埋應采用單元、分層作業,填埋單元作業工序應為卸車、分層攤鋪、壓實,達到規定高度后應進行覆蓋、再壓實。

    9.2.3每層垃圾攤鋪厚度應根據填埋作業設備的壓實性能、壓實次數及垃圾的可壓縮性確定,厚度不宜超過60cm,且宜從作業單元的邊坡底部到頂部攤鋪,垃圾壓實密度應大于600kg/m3。

    9.2.4每一單元的垃圾高度宜為2-4m,最高不得超過6m。單元作業寬度按填埋作業設備的寬度及高峰期同時進行作業的車輛數確定,最小寬度不宜小于6m.單元的坡度不宜大于1:3。

    9.2.5每一單元作業完成后,應進行覆蓋,覆蓋層厚度宜根據覆蓋材料確定,土覆蓋層厚度宜為20~25cm;每一作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后,暫時不在其上繼續進行填埋時,應進行中間覆蓋,覆蓋層厚度宜根據覆蓋材料確定,土覆蓋層厚度宜大于30cm。

    9.2.0填埋場填埋作業達到設計標高后,應及時進行封場和生態環境恢復。

     

    9.3填埋場管理

     

    9.3.1填埋場應按建設、運行、封場、跟蹤監測、場地再利用等程序進行管理。

     

    9.3.2填埋場建設的有關文件資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進行整理與保管。

     

    9.3.3在日常運行中應記錄進場垃圾運輸車輛數量、垃圾量、滲瀝液產生量、材料消耗等,記錄積累的技術資料應完整,統一歸檔保管,填埋作業管理宜采用計算機網絡管理。填埋場的計量應達到國家三級計量認證。

    9.3.4填埋場封場和場地再利用管理應符合本規范第10章的有關規定。

    9.3.5填埋場跟蹤監測管理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的有關規定。

    10填埋場封場

    10.0.1填埋場封場設計應考慮地表水徑流、排水防滲、填埋氣體的收集、植被類型、填埋場的穩定性及土地利用等因素。

    10.0.2填埋場最終覆蓋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粘土覆蓋結構(圖10.0.2-1):排氣層應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應大于或等于30cm;防滲粘土層的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X10-7cm/s,厚度應為20~30cm;排水層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應為20~30cm,應與填埋庫區四周的排水溝相連;植被層應采用營養土,厚度應根據種植植物的根系深淺確定,厚度不應小于15cm。

     

    10.0.2-1粘土覆蓋結構示意圖

     

    2人工材料覆蓋結構(圖10.0.2-2):排氣層應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大于30cm;膜下保護層的粘土厚度宜為20-30cm;HDPE土工膜,厚度不應小于1mm;膜上保護層、排水層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宜為20~30cm;植被層應采用營養土,厚度應根據種植植物的根系深淺確定。

     

    10.0.2-2人工材料覆蓋結構示意圖

    10.0.3填埋場封場頂面坡度不應小于5%。邊坡大于10%時宜采用多級臺階進行封場,臺階間邊坡坡度不宜大于1:3,臺階寬度不宜小于2m。

    10.0.4填埋場封場后應繼續進行填埋氣體、滲瀝液處理及環境與安全監測等運行管理,直至填埋堆體穩定。

    10.0.5填埋場封場后的土地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填埋作業達到設計封場條件要求時,確需關閉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核準;

    2填埋堆體達到穩定安全期后方可進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須做出場地鑒定和使用規劃;

    3未經環衛、巖土、環保專業技術鑒定之前,填埋場地嚴禁作為永久性建(構)筑物用地。

    11環境保護與勞動衛生

    11.0.1填埋場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污染防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填埋場工程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時,必須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做出評價,

    2填埋場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11.0.2填埋場應設置地下水本底監測井、污染擴散監測井、污染監測井。填埋場應進行水、氣、土壤及噪聲的本底監測及作業監測,封場后應進行跟蹤監測直至填埋體穩定。監測井和采樣點的布設、監測項目、頻率及分析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GB/T18772)執行。

    11.0.3填埋場環境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889)的要求。

    11.0.4填埋場使用殺蟲滅鼠藥劑應避免二次污染。作業場所宜灑水降塵。

    11.0.5填埋場應設道路行車指示、安全標識、防火防爆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志。

    11.0.0填埋場的勞動衛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應結合填埋作業特點采取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作業人員健康的措施。填埋作業人員應每年體檢一次,并建立健康登記卡。

    12填埋場工程施工與驗收

    12.0.1填埋場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或招標文件編制施工方案和準備施工設備及設施,并合理安排施工場地。

    12.0.2填埋場工程應根據工程設計文件和設備技術文件進行施工和安裝。

    12.0.3填埋場工程施工變更應按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進行。

    12.0.4填埋場各項建筑、安裝工程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12.0.5施工安裝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及設計要求;對國外引進的專用填埋設備與材料,應按供貨商提供的設備技術要求、合同規定及商檢文件執行,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相應要求。

    12.0.8填埋場工程驗收應按照國家規定和相應專業現行驗收標準執行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填埋場地基與防滲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6章的要求;

    2填埋場滲瀝液收集與處理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要求;

    3填埋場氣體導排與防爆應符合本規范第8章的要求;

    4填埋場封場應符合本規范第10章的要求。

    本規范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采用“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要求)”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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